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吉林省医保局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2009-02-06

吉政办发〔2009〕2号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委老干部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办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办法的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卫生厅 省委老干部局
(二○○九年一月十四日)

        为确保离休干部医疗需求,进一步完善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 统筹管理办法,不断提高医疗管理服务工作水平,现提出以下意 见:
        一、提高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标准。省直在长普通离休 干部医疗费年统筹标准提高到1.  5万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处及处以下离休干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厅级 离休干部医疗费年统筹标准提高到2.  1万元; 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厅级离休干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正厅级 离休干部医疗费年统筹标准提高到2.  2刀元;老红军、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正厅级离休干部医疗费年统筹标准提高到2.  3 万元。
        二、提高省直离休干部个人账户资金额度并改变划入方式。省直在长普通离休干部的个人账户全年总额山为4000元;抗战 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处及处以下离休干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厅级离休干部个人账户全年总额度为4500 元; 抗战 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厅级离休干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 作的正厅级离休干部个人账户全年总额度为5000元;  老红军、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正厅级离休干部个人账户全年总额度为5500元。
离休干部个人账户资金按月平均划入。如全年医疗费总额超 过其个人账户全年划入总额时,年底不返还个人账户余额。
        三、扩大省直离休干部药品和诊疗项目目录。在现行的吉林 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 支付标准基础上,为确保离休干部的特殊医疗需求,增加省直离 休干部补充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另行下发)。
        四、不断完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要结合省直离休干部住址 分布情况,适当增加医疗服务管理水平较高的定点医院和定点零 售药店,方便离休干部门诊医疗; 加强转诊、转院及异地就医等 转外医疗费用报销管理工作,各定点医院要规范标准,明确时 限,每季度至少报销一次并及时支付。
        省医保经办机构、省卫生厅保健室及定点医疗机构要继续贯 彻落实对离休干部的“点对点管理、一对一服务”,组织有关人员定期走访需要帮助的重点离休干部,以送医送药上门等方式解 决其实际困难。
        本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主题词:劳动  社会保障  医疗  通知
抄送: 省委各部门,省纪委办公厅,吉林日报社、新华社吉林分社,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处        2009年1月22日印发

来源: